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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案网站,备案通知,不得使用“国”字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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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备案网站中不得使用“国”字头的通知
供稿:润之康   时间:2008-5-16 14:51:00

    注意:近期发生多起使用“国”字头网站名称实施犯罪活动的刑事案件,为营造奥运会良好网络环境,依照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(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)第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等规定和《备案信息填写真实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》中对网站名称的有关要求,在网站备案申请审核工作中,规范“国”字头网站名称的使用,要求各管局做好以下工作,具体通知如下:

    1.对于个人申请备案的网站名称中,不得以 “中国”、“中央”、“国家”等“国”字头命名网站;
        (1)对于个人自主备案的情况:接入商应责请网站主办者对网站名称进行修改,对于修改后的网站名称,接入商应进行核定。对于拒不修改的,管局不予备案,接入商不得接入。
        (2)对于接入商代为个人备案的情况:接入商不得为以 “中国”、“中央”、“国家”等字头命名的且主办者为个人的网站代为备案;

    2.单位申请备案的网站使用“国”字头网站名称的信息,应要求网站主办单位提供国家主管部门有关书面批准文件;接入商对其书面批准文件进行核实,符合要求的,予以备案,否则不予备案。

    3.各省管局应按此精神尽快通知各接入商,并监督落实。在管局审核把关时,发现对备案申请中使用“国”字头命名网站的,必须核实国家主管部门有关书面批准文件,否则不予备案。
请管局同志遵照执行,有问题及时反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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